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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配合公司治理藍圖,資本額20億元以上的公司今年起必須在遇到董監改選年順勢設立審計委員會,但近日有小股東在股東會上提問,若不足3席獨董,審計委員會便無法運作,形同虛設。



證交所表示,未經審計委員會通過的決議,將送董事會需達3分之2同意,但公司治理的本質仍有賴經營團隊維護。小股東質疑,只要3席獨董就可組成審計委員會,但過往曾發生才剛開完股東會選出3席獨董,過一陣子卻有1席獨董立刻辭職,結果要等到隔年股東會才補選,那這樣1年的時間審計委員會將無法運作,形同虛設,況且獨立董事是公刷卡回饋金司找來的,其獨立性在運作上本來就已經很有阻礙,現在又賦予審計委員會的監察責任,恐怕只是有名而無實。

根據規定,審計委員會成員需由3席以上獨立董事組成,取代原有的監察人制度,而關於審計委員會的責任義務明列於證交法第14條之5,包含內控、處分資產、重大資金貸與、背書、發行有價信用卡優惠比較2018證券、簽證會計師委任解任,財務稽核主管之任免等,都要經由審計委員會2分之1同意。證交所指出,根據證交法第14條之5,除了「同意年度財報及半年財報」這款以外,其餘屬於審議委員會的責任義務範圍的決議案,如果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2分之1以上同意,便需交由全體董事3分之2同意的重度決議。為持續邁向公司治理藍圖,凡是資本額20億元以上的上市公司,今年起遇到董監改選年,就必須順勢成立審計委員會,預計2019年全面完成,以取代監察人制度,希望達到要求獨立董事做到更實質的監管責任。專家指出,任何糾紛、疑慮多數是先從公司內部發生,制度設計只能做到基本規範,歸根還是要倚賴經營者的誠信,對於公開發行公司的監督,可分三層面來看,一是「內部監督」,包含內控稽核、獨立董事;二是「市場監督」,諸如重大訊息揭露、媒體第四權監督;第三點才到「外部監督」,就是主管機關、法律懲處。專家表示,對於獨立董事究竟有多「獨立」,台灣近來爆發不少地雷股後,獨董是否盡責就持續受到關注,在審計學裡也會探討,形式上諸如不能有直接或間接厲害關係,但在實質運作上仍有很多空間,有賴公司經營團隊維護。(工商時報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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